校学〔2018〕5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院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推进和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切实帮助贫困学生改善学习条件,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和自我解困意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能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
第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休假时间从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注重培养贫困学生的自我解困、自强自立意识,校内用人部门优先录用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表现将成为申请各类补(资)助的考虑因素之一。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培训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必要保障。
第四条在大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1.将勤工助学作为帮助大学生(尤其是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鼓励大学生自强不息、实践成才。
2.将勤工助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3.将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能力、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勤工助学的政策,确定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办法,协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协调勤工助学活动产生的各种纠纷,努力拓展勤工助学渠道。
第七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作为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于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1.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2.为学生积极开辟校内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3.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项目选择、报酬确定、合同制订等进行指导和审定;
4.招聘并负责对从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5.调解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6.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工作,并及时向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7.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8.实施其它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首先保证正常完成学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并在校表现较好的学生。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助教、助管、助研和后勤服务劳动等。
第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学生平时学习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并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或危险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生不得参加传销、直销等非法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全校人力资源调配和实际岗位安排情况提出方案,设立岗位,再由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向学生公开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实行招聘制度,学生个人填写《常州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两份),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定岗。
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业务简介等有效证明材料至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经核准后,由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信息的发布和人员招聘。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尤其是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一旦发现自己的人身安全、劳动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应立即向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建立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积极开展工作,吸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捐赠的资金,筹集资金。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安排并对所需经费进行预算,预算纳入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岗位的酬金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和资助贫困生。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