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5-12-25浏览次数:1117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创新创业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51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定期选聘一批创新创业导师。为明确导师的职责,规范导师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善于交流沟通,有较强的口头表达与文稿撰写能力,志愿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2.具有较为宽厚的学科专业基础和较为丰富的科技实践经历以及良好的创新创业精神,能够为大学生提供持续且专业的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

3.熟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创新创业经验,或具有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成功创业的经历。

二、职责

1.面向全校开设创新创业专题讲座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2.组建创新创业团队,指导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3.组队参加国家、省、市级重要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创业成果展示。

4.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公益活动。

5.组织创新创业教育论坛、创客活动等。

6.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评委,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和结题的评审专家。

7.与其他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经验交流等。

三、管理

1.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由个人申请,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或有关部门推荐,创新创业学院组织遴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发布聘任文件,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2.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将主要从专任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双师型教师中选聘。

3.近五年指导过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验收,或指导学生参加过市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并取得较好成绩,或具有创业导师资格证书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优先选聘。

4.校外创新创业导师由创新创业学院采用邀请的方式进行选聘,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5.创新创业导师原则上聘期为两年。

6.创新创业导师指导的学生项目优先立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省级项目。

7.优先重点资助创新创业导师指导的学科竞赛和创业大赛。

8.每两年举办一次常州工学院十佳创新创业导师评选。

9.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10.导师聘期届满,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