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学有专长,根据《常州工学院章程》《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常州工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在学业成绩、学科或科技竞赛、思想品德、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参与评选并依据本条例获得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
第五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常州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并起草学校学生奖励办法草案,报学校审批;
2.讨论和决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设立或撤销;
3.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其他部门奖学金和学生荣誉称号的设立;
4.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
5.审批学校学生年度奖励表彰方案,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全体党政领导、系(部)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班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2.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评审。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4.确定人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三章 奖励设置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比例
(一)国设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二)校设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3%、5%、20%,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
3.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
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文化艺术奖学金、体育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元/人。
学科特色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依据学科特色设立。
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分配”原则,以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20%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200元为标准,将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总金额分配至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制定分配比例,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不超过三项。
4.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及评选办法参考学校境外学习相关管理规定。
5.优秀新生奖学金
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常州工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确定。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的设立及比例
(一)省级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具体申报数量及标准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通知执行。
(二)校级荣誉称号
1.优良学风班
按照我校全日制本科班级(除新生班)总数的10%申报推荐。
2. 优秀学生干部
按照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3%申报推荐。
3. 优秀毕业生
按照毕业生人数的15%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相应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拟定方案并提出申请,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管理。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章 申报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可以申请评发各类奖励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评发各类奖励。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行政处分、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或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二)思想道德素质(德育)考核不及格者;
(三)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四)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标准
(一)国设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确定,参见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长奖学金
用于奖励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思想道德建设、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方面成为全国或全省典型;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特别荣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在校学生或集体。
校长奖学金无比例、名额限制,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申请学业奖学金者需身心健康,德育评价为优秀,体质评价良好以上,按评奖比例和学生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顺序评定。
若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相同,依次以考试课程平均分排名顺序、考查课程优良率排名顺序评定。
(四)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
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包括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文化艺术奖学金、体育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
申请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各二级学院制定的评选细则要求。
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社会服务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文化艺术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体育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科特色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二级学院学科特色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五)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
具体参见《常州工学院学生境外留学交流奖学金实施办法》。
(六)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保送生等。具体参见《常州工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常州工学院蓝天奖学金实施办法》。
(七)社会奖学金
具体参见各社会奖学金条例或办法。
第十九条 荣誉称号的评定条件及标准
(一)优良学风班
具体参见《常州工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二)优秀学生干部
担任班级正副班长、党团支部正副书记以及在学校、二级学院团组织、学生会、大学生“三自”委员会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任期必须满一年),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在师生中威信高,获得学业奖学金,并且同时获得其他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一项以上(包含一项)者,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包含良好)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每学年所获奖项均只能计一次):获得一次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或荣誉和一次学业奖学金;获得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和一次学业奖学金;获得两次校学业奖学金和一次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省区和艰苦地区、行业等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选。
第五章 奖励和表彰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1. 颁发表彰文件;
2. 发放奖学金,授予个人和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4.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
第二十一条 同一评奖年度内,国设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和综合素质能力奖学金奖金按照最高奖项发放,不可兼得。
第六章 申诉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评选的申报资格审核、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奖项管理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学校将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个人)。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常州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常州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2018-09-04